我们平时在就诊看病时会发现我们开的药品是在医保药品目录里,为什么不可以报销?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在非定点医药机构购药
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医保不予报销。
二、超出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内的用药
国家在发布医保药品目录时,会在部分药品后面增加限定支付范围,如限儿童、限生育保险、限工伤、限疾病病种、限医院级别等内容,只有参保人在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情况时,医保才能报销。
例如:双黄连注射液,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以报销,校医院属于未评级医院,这个药品在校医院不可以报销。
三、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用药
国家药监部门在批准药品上市时,都会核准该药品的适应症范围,生产企业要在药品说明书上明确,当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该药品时,虽然是目录内的药品,医保也是不予报销的。
所谓适应症范围,通俗地说,就是能治什么病或缓解什么症状。
四、处方超量配药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 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三个月)。
所以,处方超量配药,医保部门是予以拒付的。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参保人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 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2.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3.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4.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5.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