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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1-09 11:41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关于做好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63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门诊慢性病二次补助办法。参保人市内就医,在门诊慢性病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在职职工补助比例为70%,退休人员为80%,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补助比例在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提高6个百分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人,按照50%的比例补助。
    二、门诊慢性病血友病人实行定点二级医院签约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血友病人区域分布情况确定门诊慢性病血友病人定点二级医院,原则上不超过三家。门诊慢性病血友病人自主选择与一家定点二级医院签约,实行签约就医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药品配送企业协商谈判工作,定点医院实行药品集中配送,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对在血友病人定点二级医院签约就医管理的门诊慢性病血友病人,发生的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的医疗费用,依据定点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进行补助。对未在本人签约的血友病人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比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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