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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1-09 09:26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4号文件

执行国家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7]56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4号)转发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人社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在山东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关于实施<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淄人社发〔2010〕221号)中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暂按原规定执行,待山东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36种谈判药品,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不同的药品种类,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10%、20%、35%(具体药品种类请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参保人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分甲、乙类。

  四、对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的药品,实行过渡期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对过渡期内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2018年年初,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为:过渡期内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个人应自付金额与按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实际自付金额相比较,前者大时,按照差额进行补助;前者小时,不再进行补助,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参保人员发生的费用超过201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再补助。

    五、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凡例》规定:“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参保人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谈判药品执行相关工作,确保9月1日起执行。各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药品使用适应症和限制支付范围,发生的费用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承担。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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