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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记发放工作的意见
2013-04-07 09:00  

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淄人口字[2006] 号

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登记发放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计生局、高新区计生科: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省计生委《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统计指标解释》和我市实际,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登记发放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发放对象

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双方户籍虽不在本行政区域,但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常住趋势,要求注册生育一孩的夫妻。

“常住趋势”是指夫妻双方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但在本行政区长期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有自有产权的住房或随父母居住)和稳定的生活来源。

二、发放程序

1、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及时到常住地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登记。

2、登记时填写《手册》发放登记表,出具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由单位、村居出具),提供2张2寸夫妻合影照片。

3、对于确因户口空挂、长期居无定所等特殊原因在单位、村(居)委会开不出婚育情况证明的,可由本人申明自己的婚育状况并由了解其婚育情况的两名亲属、朋友、同事等提供旁证,证人须有正式工作单位且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申明格式附后)

4、对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内,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领取《手册》的,可凭上述相关材料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为其登记发放《手册》。

5、在当事人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乡镇(街办)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放《手册》。

三、发放范围。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与常住地相同。不论城乡,由常住地一方实施管理、发放《手册》,进行统计上报。

2、对有工作单位且实行了属地化管理的,按属地化管理模式,登记发放《手册》,进行统计管理。

3、对无工作单位或有工作单位但未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居无定所无法确定常住地点或常住趋势的,如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由男方户籍地负责统计管理、发放《手册》,并向女方户籍地通报;如男到女方落户和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城市居民,由女方户籍地统计管理、发放《手册》,并负责向男方户籍地通报。

4、夫妻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常住的,由常住地统计管理,登记发放《手册》,向另一方户籍地通报;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但在本行政区域外常住的。可到户籍为本行政区域的一方户籍所在乡镇(街办)登记发放《手册》,并通报其常住地纳入管理,收到回执后,可将该育龄妇女移交对方管理。

5、夫妻双方户籍是本行政区域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常住趋势的,可在其常住地所在乡镇(街办)登记发放《手册》,常住地要纳入正常管理,并向双方户籍地通报。

6、对已婚育龄妇女发生户籍地和常住地变化的,按以上口径,由原管理地向新管理地进行移交通报,新管理地不得拒绝纳入管理,并要及时向原管理地发回移交通报回执。

四、发放责任

1、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乡镇(街办)和村(居)、单位的责任,制定操作性强的办事程序,确保《手册》发放的顺利进行。

2、各《手册》登记发放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意见。凡是应当由本乡镇(街办)发放的,必须按规定及时发放,不得推诿扯皮。对于应移交管理的要及时通报,对方单位应及时纳入管理,不通报而放弃管理和应管理而不接收的都视为漏管。村(居)做为统计管理的基本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当事人出具婚育状况证明,不得拒绝接收应由自己管理的人员。对出现相互推托,引起群众投诉的,视各方责任,纳入年终考核。

3、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材料要真实、有效,证人做出的旁证要符合实际,因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附:1、婚育情况申明

2、计划生育管理移交通报单

2006年 月 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统计 意见

淄博市计生委办公室 2006年 月 日印发

婚育情况申明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

工作单位

户籍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人婚育状况申明: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证人 姓名

性别

工作

单位

居住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婚育情况属实,若提供虚假证明,愿负法律责任。

当事人婚育情况属实,若提供虚假证明,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计划生育管理移交通报单存根

乡镇(街办)计生办:

今有我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单位)育龄妇女 ,丈夫 ,因 原因,现将其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移交你处,请今后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附: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盖章)

年 月 日

.

计划生育管理移交通报单

乡镇(街办)计生办:

今有我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单位)育龄妇女 ,丈夫 ,因 原因,现将其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移交你处,请今后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附: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盖章)

年 月 日

.

计划生育管理移交通报单回执

乡镇(街办)计生办:

你处关于 的计划生育管理移交通报单收悉,经核实,同意(不同意)将其纳入我辖区 村居(单位)管理。请今后继续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不同意的原因: )

(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

一、婚育情况申明

1、只对确因户口空挂、长期居无定所等特殊原因,从单位、村(居)委会开不出婚育情况证明的当事人。其他人员应由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2、基本项目由工作人员核对材料,询问本人来填写。

3、“本人婚育状况申明”由本人填写并签字。

4、证人必须到场,提供本人基本情况,愿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并签字。

二、计划生育管理移交通报单

1、对已婚育龄妇女发生户籍地和常住地变化的,按管理口径,由原管理地向新管理地进行移交通报,新管理地不得拒绝纳入管理,并要及时向原管理地发回移交通报回执。

2、移交管理和拒绝接收管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不符合条件,不得随意往外移交;符合条件,不得拒绝接收管理。

3、管理双方必须协商好,新管理地同意接收,原管理地方可迁出该育龄妇女档案。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记发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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