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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专校卫生所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2017-10-18 15:20 校医院 

淄博师专校卫生所

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药品质量的保证在于药品的外包装、保存温湿度等特定的存储条件,并且药品在生产、流通环节中要求也十分严格,医务人员很难凭肉眼判断患者自带药品真伪、来源是否合法、储存是否得当及质量是否合格。因此使用患者自带药品存在很多未知风险,易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经学校卫生所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做出如下决定:

一、自带药品是指:

(一)患者自带药品指在我卫生所使用本人或家属带入我卫生所而非本卫生所药剂科供应的药品。

(二)患者从其他正规的医院或正规的医药公司等地方购买并附有有效购销凭证的药品。

(三)患者由于慢性疾病等原因需要长期使用而从家中或随身带入院的药品。

二、原则上临床医师不得使用患者自带药品。

三、如因患者病情特殊需要,首先由患者所就诊科室联系本卫生所药剂科购买,如果本卫生所药剂科不能购买到该药品,可考虑使用患者自带药品。使用患者自带药品时,应符合我卫生所有关规定才能使用,同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患者应说明自带药品的合法来源,并提供该药的购买发票。

(二)患者应提供该药品的正规使用说明书。

(三)患者应向本卫生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病情需要使用的药品及使用原因及用法用量等,还应提供先前使用该药后有无不良反应发生等应用经验。

(四)医生向患者告知,告知内容包括: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用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五)医患双方需要签《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将《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于本卫生所护理部保存。

四、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自带药品一律不得使用:

(一)不能说明自带药品合法来源和提供购买发票的。

(二)所带药品标签不清或无药品说明书的。

(三)需特殊保管的药品如冷藏、避光等,不能提供符合规范存放条件的。

(四)过期或一个月内到效期的。

(五)国产药品无国药准字号的。

(六)进口药品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

(七)适应症与诊断不相符的。

(八)可疑、来路不明的。

五、若因应用该药出现不良反应,责任由患者承担,本卫生所积极履行救治义务,但相关费用由患方承担。

六、自带药品应在患者或被授权人签署《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临床医师开具医嘱后才可使用。临床医师在开具医嘱前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了解是否有禁忌、药品相互作用及药品疗效等相关内容,并且填写《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申请表》,在科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具医嘱。并将《同意书》及《申请表》保存于本卫生所护理部。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血液制品等特殊药品一律不得使用患者自带药品。

八、患者自带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药品,使用科室可以贮存在本科室的冰箱。负责保管患者自带药品科室要设立记录本登记,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日期等内容。

九、患者需要使用自带药品时由本科室医务人员凭药品存储记录表领取药品并做好交接登记。

                                 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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