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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流通领域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13-01-07 10:28  

关于开展药品流通领域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领域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药品流通领域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食药监市〔2012〕152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淄食药监办〔2012〕15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9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采购台账。

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采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符合GSP规范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采购应按批次、数量、购进日期等建立单独台账。9月30日前完成库存情况摸底造册,采购台账要逐批记录,逐月成册。

二、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档案。

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销售档案,严格审核客户资质,加强票据管理,落实出库复核以及流向追踪管理,严禁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对一次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50件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台账。

药品零售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专册登记零售台账相关信息,登记的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所售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营业员姓名等。零售台账要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四、设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专柜。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专柜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店销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目录。

五、严格凭身份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并登记其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零售企业要对购买人身份证号等信息保密,不得作为他用。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各药品零售企业除严格执行以上五项规定外,还应在店堂显著位置张贴本店销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品种目录(见附件1)、消费者举报投诉电话“12331”,以及相应提示用语和宣传材料等,如“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请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单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等。

各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做好向消费者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以上要求,认真落实、自查、整改。我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销售造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经营企业,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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